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,税前扣除有何限度?
房地产企业委托销售企业售房,对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务有关划定如下: (一)凭据《 财政部、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29号)第一条划定:企业产生与出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,不超过以下划定推算限额以内的部门,准予扣除。超过部门,不得扣除。1、保险企业:财富保险企业按昔时全数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%(含本数,下同)推算限额。人身保险企业按昔时全数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%推算限额。2、其他企业:按与拥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小我(不含买卖双方及其雇员、代理人和代表人等)所签定服务和谈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%推算限额。 (二)凭据《 房地产开发经交易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法子 》(国税发[2009]31号)第二十条划定: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,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用度(含佣金或手续费)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%的部门,准予据实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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